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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向延定、董丽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董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2015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董某某二人共谋后,由被告人董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引至临洮县某某镇某某旅社304房间内嫖娼,被告人向某某趁机盗窃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床边裤子口袋内的现金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董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后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500元,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向某某、董某某均应以犯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某某、董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向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3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董某某的刑期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师 斌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