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陈传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陈传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住所地尤溪县梅仙镇梅仙村���组织机构代码:X1137874-6。法定代表人黄俊清,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陈传赳,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陈传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088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传赳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