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商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鞠鸿宝、烟台银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鞠鸿宝,烟台银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重初字第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负责人:张润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旭、隋旭娇,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鸿宝,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王承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政,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银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号润隆**楼。法定代表人:范小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劲松、王可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被告鞠鸿宝、被告烟台银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2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