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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安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张安义,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康,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5715163-6。张安义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安义依生效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中国太平洋���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支付其判决书确定的3638.42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3638.42元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53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达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