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与李二平、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二平,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金初字第213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该社员工。被告李二平,女,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李刚,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二平、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翟力平审判员 苏 伟陪审员 冀振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