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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赵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