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与金华市雅美工艺品厂、周庆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金华市雅美工艺品厂,周庆丰,林燕萍,冯占云,吴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傅晓明。被执行人金华市雅美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周庆丰。被执行人周庆丰。被执行人林燕萍。被执行人冯占云。被执行人吴松林。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雅美工艺品厂、周庆丰、林燕萍、冯占云、吴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贷款3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