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商永东诉山西省长治县蔬菜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永东,山西省长治县蔬菜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商永东,男,汉族。被告山西省长治县蔬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永东诉被告山西省长治县蔬菜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商永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永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占亚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人民陪审员 李彦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