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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宝伟与宋淑海等人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伟,宋树海,魏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陈宝伟被执行人宋树海被执行人魏玉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刘洪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