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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发亮、游运照与张作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亮,游运照,张作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783号原告李发亮,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游运照,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作川,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亮、游运照与被告张作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根据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