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响水县响水镇王者陶瓷店与陶尚会、杜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县响水镇王者陶瓷店,陶尚会,杜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响水县响水镇王者陶瓷店,住所地响水县城华阳国际*******号。经营者周序松,个体工商户。被告陶尚会,居民。被告杜建国,居民。原告响水县响水镇王者陶瓷店诉被告陶尚会、杜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响水县响水镇王者陶瓷店的经营者周序松、被告陶尚会、杜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响水县响水镇王者陶瓷店诉称,2014年9月,被告陶尚会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外墙瓷砖,2015年1月10日经结算后,被告累计欠到原告货款16900元,被告杜建国为此债务作证明并自愿为陶尚会欠款承担还款保证责任,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然而被告一直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900元,被告杜建国承担还款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陶尚会辩称,欠款属实,我何时要到钱就何时给钱。被告杜建国辩称,我只是证明人,我不应该给钱。经审理查明,被告陶尚会从事外墙装修业务,经被告杜建国介绍认识周序松,后被告陶尚会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外墙瓷砖。2015年1月10日,经原告和被告陶尚会结算,被告陶尚会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周序松外墙砖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元整(¥16900元)此据陶尚会证明人杜建国”的条据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外墙瓷砖,后经双方结帐无异议,被告理应按欠条载明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义务。因双方未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要求被告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陶尚会给付16900元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杜建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尚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响水县响水镇王者陶瓷店支付169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杜建国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被告陶尚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开红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