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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异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锋与被执行人张红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锋,张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异字第00104号案外人张红波,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马锋,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张红娟,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锋与被执行人张红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红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红波称,本市碑林区太白北路房屋是陕西省农业工程勘察设计院2007年因其家庭生活困难给其分配的,并于同年办理立户手续。被执行人张红娟一直和其父母共同居住并非与其居住,碑林法院不应将其房产当做张红娟财产执行,请求立即终止执行。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取得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房屋所有权并判决张红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锋腾交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房屋一套,宣判后张红娟不服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马锋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张红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西中民审字第00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红娟的再审申请。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碑执公字第00982号公告,责令张红娟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房屋腾交马锋,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外人张红波遂提起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红娟占有的房产,案外人张红波称该房屋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红波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