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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77号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与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77号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园规划B小区内20号地(F2)、(F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成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长伟、徐本伍,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5号东莞,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曹海洲。被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89元,由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洁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