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立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月福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沧立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月福。上诉人刘月福因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立行初字第20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原审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黄骅市政法委不是行政机关,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月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刘月福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原审的请求事项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原审所诉黄骅市政法委,因黄骅市政法委不是行政机关,故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所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世刚审判员倪忠池审判员李悦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尤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