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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李某,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纪康,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某,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长根,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传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纪康、被告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长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1年6月经朋友介绍后认识,2012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带有2004年7月2日出生的女儿陈思雨,被告的两儿女已长大成人独立生活。结婚之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直对原告总是心存疑心,不信任原告。特别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时不时无缘无故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身上总是青一块紫一块。原告女儿年纪小,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成为继父之后,很少关心原告女儿的学习和生活,对女儿不理不睬态度冷漠,女儿在被告心中没有位置。随着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延长,双方之间的感情裂缝越来越大。原告本想组建一个家庭能给自己与女儿带来幸福,但想不到带来的是痛苦。原告无法忍耐没有温暖只有痛苦的家庭生活。2014年8月31日,原告带女儿离家开始在外漂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以完全破裂,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都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原告决意离婚。为此,请求法院: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官某辩称,原告陈述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没有事实证据,有事实证明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是再婚,经过一年的时间才登记结婚,虽然是再婚,但都很慎重。婚后生活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不存在经常争吵打闹的事。原告说被告有家暴,但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被殴打的事实,却有人亲眼目睹原告不计后果拿凳子向被告摔过来。原告说被告不关心女儿的生活,那么被告每月花1200元将女儿寄读在老师家里,如何解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在家里一些矛盾是由于原告本身的一些不良嗜好有关,被告真诚希望原告能够带着女儿一起回南平,共创美好生活。请求法院判令不准予离婚。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官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官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原告方所举证据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将本案事实归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官某于2011年6月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6月18日在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原告李某带其女儿陈思雨(2004年7月2日出生)与被告官某共同生活。因感情纠纷,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感情基础尚可。结婚后已共同生活了近3年,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矛盾,但并非为实质性的矛盾。双方均系再婚,应明白重新组建的家庭来之不易。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双方应多做沟通、交流,互敬互让,共同克服生活的困难。因此,双方并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情形,原告的离婚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郑传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何新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