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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耀华诉上官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华,上官磊,陈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郭耀华,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上官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涛,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华与被告上官磊、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上官磊所有的鲁QSXX**号雪弗莱轿车、被告陈涛所有的鲁Q9XX**奇瑞瑞虎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上官磊所有的鲁QSXX**号雪弗莱轿车一辆。二、查封被告陈涛所有的鲁Q9XX**奇瑞瑞虎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