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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威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迪申请执行朱玉平、耿东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迪,朱玉平,耿东,水城县玖圣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威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张迪,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朱玉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耿东,女,汉族。被执行人水城县玖圣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迪依据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朱玉平、耿东、水城县玖圣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00万元,执行费57400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威执字第69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金 益审判员 高 学 忠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