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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0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汤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