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0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汤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