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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法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云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法字第28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区新马路新雅村顺南贸易有限公司,盗窃了2卷塑胶电线(未能核价)。得手后,李某离开现场,但被该公司人员发现并抓获,当场起回了上述2卷电线。2014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横江头加油站便利店,盗窃了1瓶4L的bpVisco威士高2000高性能发动机油(型号为APISAE10W-40,价值人民币199元)。2014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博美五金城三路18-24号的粤讯网络电缆有限公司门市部,盗窃了2捆广东五羊电缆公司生产的ZR-IVB-BVR4电缆(价值人民币527元)。之后李某去到附近的佛山市驰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盗窃了1捆佛山市珠江电缆公司生产的BVR2.5平方电线(价值人民币219元)。当天11时许,李某去到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李某驾驶的粤A×××××小车上起获上述被盗的1瓶4L威士高发动机油(用剩五分之一)。经核价,上述被盗物品合共价值人民币945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代表周绍泱、邱健楠、徐谢琴、岑敬强的陈述,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赃物及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对作案地点、涉案赃物、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证人黄某甲、罗某、黄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指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谅解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后,已向被害单位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后,已向被害单位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