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诉李佳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李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号。委托代理人焦宇飞,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慧军,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诉被告李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李佳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在诉讼期间,就双方诉争事实自行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牛晋红人民陪审员 陈丽军人民陪审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