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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华东、李玉高与李玉高、欧其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东,李玉高,欧其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36号原告:余华东,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李玉高,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欧其友,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东诉被告李玉高、欧其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华东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华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余燕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