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郭某。被告路某某。原告郭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晶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相识,2014年9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不和,交谈屈指可数,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原告试图挽回感情,但被告及其家人让原告失望,为解除不幸的婚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路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8月3日原告郭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因被告路某某未到庭应诉,致调解不能。上述事实,���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表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郭某与路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珍惜已有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解决问题,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郭某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此,原告郭某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晶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田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