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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彦龙与潘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龙,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张彦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潘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彦龙与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15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802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