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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刑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3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无业。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7月3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沭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泗阳县境内21KM+750M处附近时,追尾撞到同向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及乘坐该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张某乙受伤,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死因系创伤性休克。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及被害人张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张某甲、何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协议书,谅解书,查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何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立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