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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易琳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易琳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0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琳昆,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易琳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陆友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