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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耀锋、陈珍、罗德、茂名市誉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耀锋,陈珍,罗德,茂名市誉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06-1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该联社职员。被告:刘耀锋,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珍,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罗德,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茂名市誉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水路。法定代表人:刘耀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耀锋、陈珍、罗德、茂名市誉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朱忠实审判员 程柳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