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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王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之委托代理人吴兆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5年6月5日,原、被告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威海市文登区XX路1-1号2单元404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28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定金42000元,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原告再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购房定金,但被告未按约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8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被告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文登市XX路1-1号楼2单元404室出售给原告,房产交易成交价2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付给被告42000元为购房定金,余款待双方在房管局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中途无故毁约,否则属于违约,若被告违约,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若原告违约,被告没收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双方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到相应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任何一方逾期10日以上未履约的,另一方有权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违约方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原告交纳的房屋购房定金42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单据一份,载明“2015年6月5日,王某购买我的房子(XX路1-1-2-404),并支付定金人民币42000元,但因我个人原因,不想对外出售该房屋,故自愿双倍返还王某购房定金,并在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逾期不清偿,王某可起诉于某某追究偿还责任。于某某承担王某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担保费(诉额1%)、律师费(诉额10%)等。”。2015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涉案房屋即位于文登市XX路1-1号楼2单元404室于2013年9月18日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被告于某某,预告登记义务人为文登市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为此支出担保费90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另提供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实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等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书面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从原告所提供证据看,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但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书证,明确表示不履行房屋转让义务,并承诺于2015年7月10日前双倍返还定金,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对其具有约束力,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在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原告现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定金罚则亦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定金的相应利息,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6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合计840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应费用共计3820元(担保费90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