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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行查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与刘某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沾行查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士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洪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洪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4年5月9日作出沾国土行罚字(2014)第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沾国土监申字(2014)第40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沾国土行罚字(2014)第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五十三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沾国土监申字(2014)第40号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杨新军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