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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703号原告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路153号。法定代表人仓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善如,该公司员工。被告胡超,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2********,汉族,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西康佳苑*期**#***室。原告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伟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阳县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水木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县水木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