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诚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现国、田东宏、陈建新、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张现国,田东宏,陈建新,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魏竹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现国,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东宏,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新,男,汉族,1988年6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曹宝军,职务经理。上诉人永诚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现国、田东宏、陈建新、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后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诚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诚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诚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15.36元减半2207.68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师茂庆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