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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曾涛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荣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印堂,该公司员工。申报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毛庄村工业园区。负责人孙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开鹏,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XXXXXX1/2XXXXXX2、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2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付款银行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