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2334号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张鹏、黄伟、赵庆福、薛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334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XXX。代表人:宋永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波,男,XXX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住XXX。被告:张鹏,男,XXX出生,汉族,住XXX。被告:黄伟,女,XXX出生,汉族,住XXX。被告:赵庆福,男,XXX出生,汉族,住XXX。被告:薛青,女,XXX出生,汉族,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鹏、黄伟、赵庆福、薛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2,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