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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祁未林与王建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祁未林,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984-1号申请执行人祁未林。被执行人王建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1月22日台州三门法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01275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立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祁未林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王建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立银行存款6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郑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