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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诉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东朗路104号。负责人杨云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南路翠康园3单元90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允镇。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3)普中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于2014年8月28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院执行过程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云高法执督字第09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的申请,查封了下列贷款抵押物:1、土地证号为×××××××××××的土地;2、房产权证号为×××××××××××的房屋;3、×××××××××××的机器设备生产线一套(1505件、组、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本院对上列抵押物继续进行查封,同时申请对抵押物:土地证号为×××××××××××的土地、房产权证号为×××××××××××的房屋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允镇土地证号分别为×××××××××××[变更后证号为×××××××××××]、第×××××××××××号[变更后证号为×××××××××××号]的土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二、查封被执行人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允镇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号、×××××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号];三、查封被执行人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澜工商抵登字第×××××××××××号机器设备生产线一套(1505件、组、台)。四、被执行人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对土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机器设备生产线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有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福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