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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庆国与汪平、马丽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庆国,汪平,马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余庆国。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撤诉、上诉、参加调解、进行和解。被申请人汪平。被申请人马丽华。申请人余庆国因与被申请人汪平、马丽华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丽华购买的位于黄州区赤壁大道翡翠一品小区8号楼2单元2101室住房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余庆国和担保人尹艳梅以其共有的位于团风县团方大道北侧(康庄华府天地2号楼)2幢1单元5楼501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庆国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丽华购买的位于黄州区赤壁大道翡翠一品小区8号楼2单元2101室住房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余庆国和担保人尹艳梅共有的位于团风县团方大道北侧(康庄华府天地2号楼)2幢1单元5楼5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团风县房权证团风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团风国用(2014)第173004112-1-**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