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淑本与王高生、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本,王高生,董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93-1号原告王淑本。被告王高生。被告董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本与被告王高生、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高生、董会在银行的存款1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谭杰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