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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法定代表人:胡继洪,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法定代表人:杨家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其安、黄露珊,分别系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铜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2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乙铜业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故请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25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农村电力公司没有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天乙铜业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既没有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也未明确受移送的具体法院。对其异议,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原审裁定中阐明了管辖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然而,天乙铜业公司在不服原审裁定而递交的上诉状中依然没有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任何理由或依据,以及受移送的具体法院。对其上诉行为,本院认为,天乙铜业公司不正当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农村电力公司与天乙铜业公司签订的《电气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是在“中山市东凤镇”,应视为该合同的履行地,故所属辖区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天乙铜业公司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桂兰审判员  程建峰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