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兆辉申请郝汉真等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辉,王英凯,郝汉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30号申请执行人王兆辉,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王英凯,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郝汉真,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王兆辉与被执行人王英凯、郝汉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长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王兆辉与被执行人郝汉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20000.00元,另查询被执行人王英凯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2)榆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