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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游学锋与卢端银、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91号原告游学锋,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端银,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住所: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粟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进松,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学锋诉被告卢端银、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游学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学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学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游学锋承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