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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某某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衡阳市某某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某某镇。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卫平,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盐埠村某某村民组。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市某某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某某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某某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某某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财产保全费1280,合计2921元,由原告衡阳市某某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培大审 判 员  周能发人民陪审员  周清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