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刑初字第004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7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5)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寒泸村兰风坳村民小组51号的家中容留刘某、潘某吸食毒品;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寒泸村兰风坳村民小组51号的家中容留刘某、杨某、潘某吸食毒品;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寒泸村兰风坳村民小组51号的家中容留刘某、吴某吸食毒品;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寒泸村兰风坳村民小组51号的家中容留杨某吸食毒品。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仙龙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杨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