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耿帮国、戚文与戚文、刘晓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帮国,戚文,刘晓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74号原告耿帮国。被告戚文。被告刘晓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帮国与被告戚文、刘晓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帮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帮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帮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帮国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