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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耿帮国、戚文与戚文、刘晓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帮国,戚文,刘晓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74号原告耿帮国。被告戚文。被告刘晓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帮国与被告戚文、刘晓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帮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帮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帮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帮国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