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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樟根与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江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樟根,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江洋,刘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樟根,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遂川县。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翠竹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1205-3。法定代表人汪江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江洋,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刘丽春,女,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系汪江洋妻子。申请执行人李樟根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江洋、刘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江洋、刘丽春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樟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自2014年12月起每月偿还申请人借款利息1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江洋、刘丽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中,本院相继对三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三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均因其他案件已被诉讼保全。2015年6月1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江洋名下车牌号赣81**号、赣D×××××号车辆;2015年6月19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江洋、刘丽春所有的位于遂川县城博鳌明德嘉苑4幢602室、3幢1号储藏室××房产;2015年8月20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丽春名下车牌号为赣B×××××号车辆;2015年8月24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江洋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茨坪红军北路附36幢203××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新城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井国用(2010)第CL2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祥和苑小区2号××楼、8号××楼。以上查询及轮候查封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樟根反馈。截至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标的为11.854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1.854万元。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因它案被查封,本院虽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但无法进行处置。通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慧审 判 员  肖幼新助理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