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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润欣,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白某某,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少磊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