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润欣,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白某某,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少磊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