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蒋蓉芳与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容芳,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蒋容芳��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侯政,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罗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丹莉,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容芳与被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蒋容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容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容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交),由原告蒋容芳负担。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