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终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唐平与刘尧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平,刘尧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平,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尧海,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上诉人唐平因与被上诉人刘尧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唐平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唐平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审 判 员  涂万民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