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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熊华义与襄阳南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华义,襄阳南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熊华义,男,汉族。被执行人襄阳南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团山大道359号。法定代表人胡文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南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南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849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