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确调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佳途、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佳途,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确调字第2号申请人李佳途,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利池,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黄家村。负责人黄亚奎,该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熊明,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佳途与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员谢斓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两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经双峰县永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一次性补偿申请人李佳途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二十六万八千八百元,前述补偿款不包括调解协议签订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九万五千元及申请人李佳途在被申请人预支的一万元;二、上述九万五千元医疗费及申请人李佳途在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预借的一万元由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承担;三、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在签订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李佳途支付补偿款一十三万元,余下一十三万八千八百元应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支付完毕;四、申请人李佳途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向被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再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五、双方无其他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佳途与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衡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二工区项目经理部在双峰县永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谢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