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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与地力木拉提.吉力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地力木拉提.吉力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0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被执行人:地力木拉提.吉力力,男,维吾尔族,1958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乌民二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地力木拉提.吉力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地力木拉提.吉力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执行人支付32189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地力木拉提.吉力力无能力偿还债务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实现的债务为321894.08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乌民二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