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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恢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运霞与被执行人郭长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恢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郭某某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恢执字第000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